“枪下留人”确有其事“四分钟”并非事实董伟终因故意杀人被处决
转自法制日报

  本报西安9月6日电(记者张生华)记者今天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备受关注的“四分钟枪下留人”事件的主角、故意杀人犯董伟,昨天在陕西延安被执行死刑。

  被告人董伟被延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,提出上诉。辩护律师朱占平提出,原判认定事实不清,定罪不准,量刑畸重。认为本案是因被害人宋阳流氓挑衅行为引起的,被害人先用皮带抽打董,后与其他同伙揪住董的头发殴打,董在完全被激怒的情况下,摸到地砖向宋的头部打去,造成宋死亡的结果发生,是防卫过当的行为。朱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,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暂停执行。实际上执行死刑的程序还未“走”到董伟,根本不存在部分媒体所说的“四分钟枪下留人”的事实。
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,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此案。现已查明,董于2001年5月1日下午,与其他3人在延安市区游玩、吃饭、喝酒直至次日凌晨。5月2日零时许,董等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与前来跳舞的宋阳发生口角,进而厮打在一起。但没有证人证明宋有挑衅语言,宋确用皮带抽打过董,但这是二人发生口角后的互殴行为。现场没有任何人证明宋阳与其同伙揪住董的头发殴打的事实。两人厮打被人拉开后,宋阳走到离舞厅门口20米远的灯具商店门口时,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块六边形的地砖,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三砖,待宋倒地后逃离现场。宋被在场的人送往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,于2001年5月9日1时30分死亡。董当日逃到河庄坪乡石疙瘩村小学,让其表兄乔胜利送衣送饭送钱。5月3日,又逃到安塞县,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  省高院没有采信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所提宋有过错的理由与意见,认为董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情节,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,因此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。

  董伟的表兄乔胜利犯窝藏罪,被判有期徒刑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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